江西省基本养老保险 2022江西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 2022-07-07 08: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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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江西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思路明确。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范围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的公益性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外来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条例》明确参保人员范围。对那些编制和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封顶300%,垫底6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纳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按照个人缴费工资的8%,本人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即“300%封顶,60%垫底”。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国人渐进过渡”

  改革后,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国人渐进过渡”。

  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简称“老年人”)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实行基础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按1个百分点计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用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缴费月数计算。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间人”)将同时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根据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领取过渡性养老金。为了更好地保持中国人待遇的衔接,此次改革设置了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将对新旧方法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待遇(含职业年金,下同)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按老办法补足。新办法的待遇高于老办法的,第一年退休的按10%发放,第二年按20%发放,以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全部按照新办法发放。

  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构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之转移,基金按本人实际年缴费工资总额的12%转移。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无论何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计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该机构的管理是地方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

  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是属地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有利于事权和财权的统一,也有利于经办服务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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