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变更披露不及时 百花医药及相关人员遭警示

  • 2024-06-18 19:10:21   
  • 李明朝
  • 快讯

  央广网北京6月18日消息 6月17日盘后,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工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控股)及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新疆证监局指出,经查,百花医药、华凌工贸、华凌控股及百花医药实际控制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在百花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

  具体来说,2024年2月4日,华凌控股与米恩华、杨小玲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通过向百花医药直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增资60000万元,持有华凌工贸约54.55%股份,成为百花医药间接控股股东。2024年2月8日,华凌工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米在齐为华凌控股唯一股东,系百花医药实际控制人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此次增资后米在齐通过持有华凌控股100%的股份,间接持有百花医药20.83%的权益。百花医药认定增加米在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米恩华、杨小玲变更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

  百花医药于2024年2月21日获得控股股东工商变更信息,并知晓上述相关事项,迟至2024年3月2日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华凌控股、华凌工贸及相关责任人未将上述事项主动告知百花医药,且未按规则要求及时聘请财务顾问,致使公司迟至2024年3月2日才披露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4年3月14日才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百花医药、华凌工贸、华凌控股及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百花医药在公告中表示,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持续督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因上述违规事实,此前6月7日,上交所曾下发《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根据披露,2023年3月3日,上交所受理了百花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受到市场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是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应当报告并申请中止程序的事项。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将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告知公司并披露,也未及时聘请财务顾问,且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申请中止发行注册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对此,上交所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百花医药成立于1959年,1996年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检测分析、商业物业等业务,包括以药学研发为主的华威医药,以临床试验为主的礼华生物、以分析检测业务为主的西默思博以及商业物业管理等共计12家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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