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 2023-08-14 14:43:25    中国食品药品网
  • 李明朝
  • 政策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日前,辽宁省药监局制定出台《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持续规范全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四张清单》分别是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明确了管理领域、事项名称、适用情形、法律依据、实施机关五部分内容,共25项。

  根据《四张清单》,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可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的、情节较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企业采取召回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不予处罚。

  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药品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药品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等情形从轻处罚。

  此外,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减轻处罚;对查处违反“两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等。(殷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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