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监局 再部署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

  本报四川讯 近日,四川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零售药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监测作用,进一步做好药品零售环节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零售药店严格落实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日常清洁、通风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购药人员扫码登记、亮码通行、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止咳、退热、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销售(含网络销售)实名登记工作,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共同助力疫情早发现、早处置。

  《通知》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科学、精准防控原则,全面排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漏洞,尽快完善薄弱环节,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分级分类制定“四类”药品管控措施;指导零售药店运用信息化、智慧化等管理手段做好“四类”药品销售登记工作。要进一步加大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力度,对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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